*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。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,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。
*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,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。
*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*三十六条、*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。
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*三十九条和*四十条**项、*二项规定情形的,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单位,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,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。
*六十六条 一般在临时性、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。
*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。
*四章 特别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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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。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,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。
*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,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。
*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*三十六条、*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。
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*三十九条和*四十条**项、*二项规定情形的,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单位,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,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。
*六十六条 一般在临时性、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。
*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。
*四章 特别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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